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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所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科院上海药研究物所研究生会是全所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 全心全意为同学的成长,成才服务,为把上海药物所建设成具有国际影响和富有特色的世界一流研究所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成为热爱祖国,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联系所内各个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所内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推动所内的民主建设.     

(三)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文化氛围.

(五)加强同各兄弟院所学生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具有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所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研究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通过复合本章程的程序,对本会工作进行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3.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荣誉,执行本会决议.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六条  全所学生组织由所学生代表大会,所学生会委员会(简称学委会),所学生会和基层学生组成.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所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全所学生代表大会     

(一)全所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所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所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代表同意,报请所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全所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一般决议应由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二)全所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代表上届学生会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2.修改本会章程;     

3.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选取产生下届上海药物所学生会委员会;     

5.讨论决定其他应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所学生会委员会     

(一)药物所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会组织的常设机构,由全所学生代表大会选取产生,对全所学生代表大会负责,所学委会每学年召开两次以上全体委员会议.特殊情况下,经四分之一以上的学委会委员联名要求,并报送学所党委批准可召开学委会全体委员会议.

(二)学委会的职权      

1.选取学生会主席团正,副主席;      

2.检查,监督学生会系统的各项工作;审议所学生会上一阶段的工作报告,审核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作出相应决议;      

3.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经所党委批准,罢免所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4.成立下一届学代会筹发会并召集下一届全所学生代表大会及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委员的产生及更换      

1.学委会委员候选人由民主选举推荐,经资格审核通过,由所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2.学委会委员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学委会委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学委会委员表决通过,予以罢免.      

3.学委会委员离任时,原则上由所在支部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新的委员候选人,经学位后同意后,予以接纳.

第九条  所学生会主席团

(一)所学生会主席团是全所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所学委会选举产生,并对所学委会负责,所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主席团对所学生会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表决制.     

(二)职权      

1.执行全所学生代表大会及学委会的决议,主持所学生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在学委会开会期间向学委会提交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的报告.      

2.根据工作需要,经学委会批准设置和调整所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及聘任部门负责人.      

3.领导监督所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三)产生和更换      

1.所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在学委会委员当中选举产生.      

2.所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学委会委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学委会委员表决通过,并经所党委批准,可予以罢免;      

3.所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离任时,学委会应于两周内召开全体会议,协商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条  所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一)校所学生会主席职权       

1.主持主席团工作,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        

2.负责沟通学生会与党,团组织的联系,负责向所党委汇报工作,接受所团委的工作指导.       

3.对外代表所学生会.       

(二)所学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分管校学生会某方面工作。

第十一条所学生会职能机构    

所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宣传部,文化部,体育部,生活部等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在工作中受主席团领导制。 

第十二条  所学生会应定期召集学生会主席团会议,组织和部署学全所范围内的活动。

第四章  干部

第十三条  本会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学习成绩良好,遵守校纪校规,团结广大同学,以身作则,其模范带头作用;

(三)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的工作责任感,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第十七条  所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生会的经费来源为: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院拨款与所内的配套经费,所学生会大型活动的专项赞助,经费用于支付学生会的日常开支,组织各种活动及表彰先进。

第二十条  学生会各级组织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学委会享有,本章程子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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